第二章.档案立法
档案立法是档案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有法必依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加强档案立法,建设科学的档案法律体系,对档案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章从档案立法的基本概念人
手,概要介绍档案立法的主体及其立法权限、档案立法的原则、档案立法的形式与程序、我国档案法律体系的构成,以及外国档案立法等简要情况。
一、
公兴搬家对档案立法的涵义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或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档案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国家通过总结档案事业建设的规律,采取立法的方式来体现国家管理档案的意志,因而档案立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专门活动,是管理档案事业的重要方式。
档案立法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档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从狭义上讲,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档案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这一概念具有以下涵义:
1.档案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档案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从性质来看,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两种。这两种国家机关从纵向上又有不同的层次。
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但不是所有国家机关都有权立法,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亦即有权立法的主体才能立法。由于立法具有严肃性,所以立法权必须交由特定的主体掌握。
2.档案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立法主体虽有立法权,但也不能随意立法,而要依据规定的职权在一定的范围内立法。立法主体不依自己的职权立法,就有可能超越或滥用职权,或者在立法上不作为。档案立法的形式主要有职权
立法和授权立法。职权立法是指立法主体依照《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立法。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有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
立法权限都有明确的规定。授权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如(档案法》就授权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法规。
3.档案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我们
上海公兴搬家带你看档案立法是一项复杂的活动,需要一套必要的规范和程序。现代立法一般要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和立法完善者阶段。立法的程序性是由法的本质及其作用的特殊性决定的。只有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立法,才能保证立法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4.档案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一门科学,要使所立的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重视立法技术。明智的立法者一般都能比较自觉地重视立法技术;不重视立法技术,立法就缺乏科学性,就会有许多弊端,立法的目的就难以实现。立法技术在不同时代和国情之下有很大差别,但就其基本含义来说,是指一定的立法主体在立法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如何使所立的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是制定和变动法律或规范性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