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财务报告的管理要求
1.应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上级主管单位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含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2.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3.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各种会计报表中所规定的补充资料,都要填列齐全,内容完整。
4.应当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等。
5.会计报表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名盖章。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6.报出的会计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报表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除以上会计档案以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其他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会计核算文件、记录等均属会计档案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