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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履行合同困难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搬家合同法第70条规定,搬家公司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时,应当通知债务人,以便债务人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协作履行是搬家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搬家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搬家合同的履行。
    搬家公司债权人发生变化时由于过错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致使搬家公司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搬家公司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债务人可以根据运输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提存。所谓提存是指债务人由于搬家公司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搬家公司债权人交付搬家合同标的物时,将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从而消灭搬家合同的法律制度。提存的原因包括:搬家公司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迟延受领债务;搬家公司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或不能到履行地受领;搬家公司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双方当事人在搬家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是指在搬家合同履行过程中中途停止履行。中止履行并未从根本上和实体上解除搬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仅仅是赋予了债务人的相应的暂停权利,在暂停因素消失后,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搬家合同。如果搬家合同期满2年后搬家公司债权人仍不能履行通知义务,搬家公司债权人丧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权利。
    因此,当搬家公司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其具体变化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或承受情况,如果不将这些变化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履行债务就可能发生困难。

| 发布时间2012-09-21 10:31    来源:未知    查看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