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搬家合同担保的目的在于确保搬家合同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对搬家债权人负担的责任,实质均为财产责任,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或搬家债权能否得到满足,完全依赖于债务人给付行为。债务人不得以其人身权利和或者自由的让渡换取债务的履行,搬家债权人亦不得对债务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自由加以限制以确保其搬家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给付与否完全受制于债务人对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支配,搬家债权人没有可能基于其搬家债权支配财产,而只能请求债务人让渡其对财产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支配。因此,在私法领域,搬家合同搬家债权受保障的程度受到影响,尽管立法者利用搬家合同保全制度一定程度强化了搬家合同的效力,但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或者救济搬家合同搬家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追及力这一重大缺陷。
另一方面,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搬家债权人若已经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而变价担保标的物,以其变价金优先清偿搬家债权,相当程度上可以避免或者减弱搬家债权实现不能的风险;若搬家债权人已经获得第三人的保证担保,搬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相当程度上也可以避免或者减弱搬家债权实现不能的风险。
搬家合同担保的存在,使得搬家债权人的搬家债权受偿或者越出了债务人的财产的范围,或者取得对债务人的财产“间接”支配,这样就为搬家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保障基础或者条件,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搬家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追及力的缺陷.一方面,在债务人或者他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担保,因其实质内容在于搬家债权人已取得对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客观上具有迫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功效;尽管在债务人或者他人特定财产上并无担保物权存在,但第三人所提供的保证,客观上也有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