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在合同权利转让中,债权人是让与人,第三人是受让人。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搬家合同权利转让应当具备以下要件:①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转让事宜达成有效协议,该协议是一种以权利转让为内容的合同。②被转让的合同权利是根据有效的合同产生,并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③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合同债权原则上具有可转让性,但根据合同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以及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其中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一般包括:根据特殊的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以当事人的能力为基础的合同权利;有特定目的的债权等。
搬家债权人转让其合同权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就发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但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82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