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上海搬家市场混乱,一些搬家客户为了让搬家公司守诚信,能够准时的为客户提供搬家服务,那么客户通常都会预付一定金额的定金交给搬家公司.那么搬家客户预付定金担保为约定担保,是依照当事人订立的定金合同而设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定金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双方约定定金的协议为定金合同。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定金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定金合同的书面形式
定金合同的书面形式不以独立于被担保的债权合同而另行订立的定金搬家合同为限,在被担保的俄权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亦属有效。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发送的具有设定定金担保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定金担保条款。
(2)须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
我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的约定。当事人在定金搬家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通说认为,定金自交付时起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交付或
交付的数额不足约定数额的,而另一方当事人又接受的,可以视为当事人双方对定金合同的变更,定金仍从实际交付之日起于交付的实际数额上成立。但若当事人一方于合同履行后才依定金的约定数额向对方交付款项的,则不能认定为定金。
(3)须主合同有效
定金搬家合同是从合同,定金所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从搬家合同的效力决定于主合同。因此,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也就不能发生效力,即使一方已交付定金,定金担保也不成立。
(4)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
关于定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对于定金的约定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交付的定金超过法律规定最高限额的,超过的部分应为无效,即不能作为定金,但不能认定为定金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