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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兴搬家搬场合同违约金的性质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各国立法规定一不,学者们也认识不一上其他国家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1.违约金是债的担保形式还是违约责任形式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继承了罗马法关于违约金为债的担保形式的观点,认为违约金直接地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以确保债权的效力。我国学者有的赞同这种观点,也有的认为违约金具有担保形式和违约责任形式的双重性质,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违约金仅是违约责任形式,
不是债的担保形式或兼具担保性质。“如果说违约金具有担保作用,也并未超出其他违约责任方式所具有的担保作用的限度.”“违约金作为财产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具有与财产责任不同的任何特殊作用。”我国现行立法无一例外地将违约金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加以规定,而未把它列人担保体系。
2.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还是补偿性质抑或二者兼具.
大陆法认为违约金是一种具有补偿性又带有惩罚性的约定经济措施。或者说以贻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即不论损失之大小,违约方必须依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英美法国家则不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质,认为违约金只是约定损害赔偿金,其性质是补p性的.
我国现行法关于违约金的这一性质,新旧法是有差异的,经济合同法中规定bh违约金明显地具有惩罚与补偿的双重性质,并且是以惩罚性原则为主,补偿性为辅。这种立法体例的缺陷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它造成了“违约越重,制裁越轻;违约越轻,制裁越重”的奇怪现象。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规定则显然是补偿性为主的。因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损失赔偿”,合同法强调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它是预定的损失赔偿额.但在特定情况下也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如违约金单纯为迟延履行而约定.可见,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以赔偿性违约为主,惩罚性违约金为辅”的立法精神。
 

| 发布时间2012-10-31 09:34    来源:未知    查看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