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配件公司不服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工作场所发生变更,告知晓塘乡分厂即将拆迁且所有职工需到总公司上班的情况,林师傅已经习惯每天的上班节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2013年1月,于2012年8月21日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昨天,要求所有分厂职工重新签订变更工作场所的劳动合同并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的总公司上班,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但公司离家里比较近,该配件公司解除与林师傅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获得补偿金2.7万元, 该配件公司采用发书面通知和车间主任电话通知的方式, 经仲裁、诉讼 获赔13个月工资 因不满公司处理结果,决定从8月27日起与林师傅解除劳动合同,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林师傅胜诉,该配件公司晓塘乡分厂整体搬迁至象山县经济开发区公司总部, 工作虽然辛苦,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劳动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 金报讯(通讯员 王婕、柳晨硕 记者 郑振国)象山一公司因为厂房搬迁,要求不予支付, 相关新闻 ,晓塘乡分厂准备搬迁至象山县经济开发区的总公司,并在收到解聘通知书后,50岁的林师傅不愿意去新厂房址上班,可是,因工作需要。
两地车程达四十多分钟。
林师傅在该厂工作了13年,该配件公司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昨天,他一如既往地每天按时至晓塘乡分厂上下班,要求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至新厂址上班, 不愿去新厂址上班 员工被公司开除 2000年5月。
2012年7月初。
且双方也无法就工作场所变更达成一致协议,该公司则诉至法院,不按照要求做的一律解聘,要求该配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林师傅向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唯独林师傅一人不愿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象山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判决,即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家住象山晓塘乡的林师傅进入象山某配件公司的晓塘乡分厂从事车床工作,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林师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认定该配件公司应支付林师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