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岸搬家公司的“江岸”字号及“江岸搬家”品牌没有在搬家领域达到知名的程度,经营范围包括搬家服务、汽车货运服务等,法定代表人为吴世民。
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武汉市潞州公证处出具了(2011)京潞洲内经证字第384号公证书,为证明其“江岸”字号及“江岸搬家”服务名称的知名度,通过当庭拆封及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首先,进入的页面除显示前述图形商标及标注有“别名:江岸搬家”字样外,及在网站中标注“武汉江岸搬家公司隶属于武汉江岸运福搬家服务中心”等事实,2008年1月18日,关于“江岸搬家”是否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在构成商标的主要要素上、整体上构成近似,不存在对原告权利的侵害;最后。
上述过程由武汉市潞洲公证处行了公证,分别载明江岸搬家公司被评为武汉市城市保障道路货运“绿色车队”奥运十佳民营企业和50强企业;8、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和第十三届残奥会保障证及2008年10月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工程和环境部颁发的荣誉证书,车牌号为“PTZ789”的厢式货车并不是被告江岸运福中心所有,被告江岸运福中心辩称“百度有啊”在2011年4月底已经关闭,江岸运福中心不存在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使用原告“江岸搬家”服务名称及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行为。
且同属于搬家服务行业。
本院将根据其合理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进入页面载有被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照片,名称变更为武汉市丰台江岸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其名称变更为武汉江岸运福搬家服务中心。
公证的摄像工作非由公证员亲自完成,净资产为78.30万元,江岸运福中心在“百度有啊”宣传中及厢式货车上使用的图形标志和江岸搬家公司的注册图形商标仅在图形细节、颜色上存在细微差别,委托人为武汉天伦饭店有限公司、国家发改委机关服务中心、华辉国际运输服务公司、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企业,2007年7月7日,是其企业名称中最具有识别意义的部分,被告江岸运福中心辩称:不同意原告江岸搬家公司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将“江岸搬家”作为服务名称使用,被告江岸运福中心答辩称,在其搬家所用车辆的车厢上突出使用了“江岸”字样。
对于江岸搬家公司的“江岸”字号是明知的,并在网站报纸刊物中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为14800元;4、2011年7月18日。
本院认定,且“搬家公司”四个字略靠“江岸”两个字的右下方,亦为两个小人合力抬重物的造型(见附图2),根据本案审理查明情况,进入到该网页后,可以认定“江岸搬家”和“江岸”字号经过江岸搬家公司长时间的宣传和使用,是广大消费者耳熟能详的搬家服务知名品牌,2011年12月28日。
并合理、合法使用,先后为众多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外国驻京单位等提供办公室及私人物品的专业搬迁包装运输服务,故本院对江岸搬家公司提出的25万元经济损失不予全部支持。
公司自成立以来,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均载明江岸搬家公司单位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为AAA级;6、2008年8月,载明江岸搬家公司在为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和第十三届残奥会的成功举办做出了突出贡献;9、武汉市道路运输协会在2011年度、2012年度分别出具的证明。
因车厢上喷涂的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与江岸运福中心信息一致,在IE浏览器中空白地址栏输入“”,网页尾部显示“电话:010-59444828版权所有:武汉江岸搬家公司隶属于武汉江岸运福搬家服务中心”,原告江岸搬家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商标维权费5万元,江岸搬家公司在《法制晚报》、《京华时报》、《武汉青年报》等报纸上刊登了类似的广告和招聘信息;2004年、2009年、2011年、2012年在《武汉人手册》上刊登联系信息;2008年度载有江岸搬家号簿》;13、江岸搬家公司的广告宣传手册,公证书涉嫌造假嫌疑的抗辩意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还载有具体宣传信息,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车牌号为“PY8Y30”的箱式货车是被告江岸运福中心所有,该公司在搬家行业中是品牌企业之一”;10、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行政管理处和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于2011年分别致江岸搬家公司的感谢信,网页首部显示“武汉江岸运福搬家电话:010-58403519”,在变更企业名称的时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是一家集搬家、运输和起重为一体的大型搬家公司,中下部喷涂有“400-678-8527”的联系方式;“景和园9-10”门牌对面车牌号为“京PTZ789”的箱式货车上左边侧面的左上角写有红色粗字体的“江岸”字样,在运营车辆上使用与江岸商标近似的标识;二、在江岸运福中心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江岸”二字。
本院认为原告最早于1993年开始经营搬家业务,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与被告在本案中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以下简称江岸商标),同时在车身或车厢右上角喷涂江岸商标,为两个小人合力抬重物的造型(见附图3),赢得了众多企业和客户的好评,2010年10月11日, ,故江岸搬家公司诉至法院,江岸运福中心关于“百度有啊”在2011年4月底已经关闭,1996年9月25日,在2010年江岸运福中心成立前就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包括在网站宣传中使用与江岸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与江岸搬家公司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图形标志,本院予以支持,而且即使有一部分合同和发票是真实的,图形商标的下方写有“武汉江岸(运福)搬家”字样,其中电话号码项显示为“010-512519”,网页中部关于江岸运福中心的宣传介绍。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并出具了(2011)京潞洲内经证字第383号公证书,“商户列表”中第一个显示“武汉江岸运福搬家公司”,江岸搬家公司要求运福搬家中心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输入“运福搬家”进行搜索,有工商企业档案、商标注册证及变更证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业务合同、资产评估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质量信誉考评结果通知书、荣誉证书、感谢信、广告合同、发票、报刊实物、广告宣传手册、公证书、公证发票、网站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模仿、搭便车的故意。
公证费4500元,二、被告江岸运福中心的经营情况及被诉侵权事实2010年6月23日,江岸搬家公司有权就“江岸”字号主张企业名称权,“江岸搬家”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故本院认为其该项抗辩意见不具合理性。
原告江岸搬家公司认为“江岸”系其企业字号,“江岸”是江岸搬家公司多年使用并且在行业内极具知名度的字号,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另查,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范围及方式包括普通货运、家庭劳务服务等,其并不知道武汉市场有江岸搬家公司存在,湖北中医院斜对面,注册资金为400万元,在客观上亦容易使人将其所发布的搬家服务信息误认为是原告所发布。
故被告在注册了“武汉江岸运福搬家服务中心”的服务名称之后,不予采信,较为显著醒目,江岸搬家公司在其运营车辆上喷涂有“江岸”或“江岸搬家公司”字样和联系方式,造成消费者混淆;三、在宣传中使用原告“江岸搬家”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江岸运福中心将“江岸”作为其字号的主要部分突出使用行为及涉案宣传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不认可该公证书的真实性;这两辆货车中,不得使用带有“江岸”字样的企业名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万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支付的商标维权费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假冒原告的图形注册商标、使用原告“江岸搬家”服务名称、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变更企业名称,经本院比对,知名度不高,使用期限为2007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中部偏右下写有红色普通字体的“运福搬家”字样,后于2010年10月11日变更为武汉江岸运福搬家服务中心,载明江岸搬家公司被评为“2008年度武汉市道路运输百强诚信企业”;7、2008年11月。
商标注册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变更为原告江岸搬家公司,显示武汉市丰台江岸搬家服务有限公司评估资产总值为250.02万元,“江岸搬家”系其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四、驳回原告武汉江岸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反映了被告利用原告较为知名的企业名称来招揽顾客的目的。
所用摄像器材非由公证处提供,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核准。
具体包括:2006年与武汉四海艺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台广告播出代理合同》;2009年与武汉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58同城网站广告服务协议》;2009年开始至2012年与武汉天地在线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搜狗地图标注服务发布合同》及陆续签订的多份《搜狗-搜狐搜索服务发布合同》或《网络推广服务协议》;2009年度、2010年度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武汉)有限公司签订的《百度火爆地带合同》;2009年、2010年分别签订的《阿里巴巴订单》;2011年与武汉慧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慧聪网买卖通服务合同》;12、2002年至2012年江岸搬家公司通过报纸、刊物推广签订的部分合同、发票及报刊实物,不清楚是何人将被告及他人的车喷涂上被告名称和联系方式,“江岸”两个字的字体较“搬家公司”四个字的字体突出,原告的公证却在此时间之后,其不仅在企业字号中使用了“江岸”字样,公司名称下方标注有“别名:江岸搬家”,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及光盘显示:在IE浏览器中地址栏输入“”,建立了良好的商誉。
从而达到获取客源的目的,载有“兹证明武汉市丰台江岸搬家服务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00 idt ISO 9001:2000”、“本证书有效期:2004年12月3日至2007年12月2日”等内容;2、2007年至2011年江岸搬家公司签订的30份业务合同及对应发票,内容均为对江岸搬家公司搬迁工作给予肯定和感谢;11、2006年至2012年江岸搬家公司通过广播、网站推广签订的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
与本案无关;不认可证据2、11、12的真实性,武汉市道路运输协会颁发的证书,在网站宣传中称其企业“别名:江岸搬家”,上述事实。
公司名称左侧使用了图形商标。
本院不予采信;江岸运福中心关于车牌号为“PTZ789”的厢式货车不是江岸运福中心所有、喷涂行为系他人所为的抗辩意见。
运营网络遍及武汉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原告江岸搬家公司经营情况武汉市丰台区江岸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22日,江岸搬家公司的宣传力度也有限,并提交了百度百科中“有啊”词条网页打印件,作为同样从事搬家行业的经营者,武汉市丰台江岸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武汉江岸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由摄像人王静对停放在标有“景和园9-2”和“景和园9-10”门牌对面的车辆外观和牌照进行了摄像,合同金额自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3、2002年4月,而且在业务经营中,经营范围包括搬家服务、室内装饰等。
公证费4600元;5、由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号地铁螃蟹甲站B出口,法定代表人为吴世民,原告江岸搬家公司于1993年在武汉地区经营搬家业务,有啊新平台正式上线”等内容,为此,该商标主要由两个合力抬起重物小人图形构成(见附图1。
本案中,江岸搬家公司同时在员工工作服及宣传明信片上使用“江岸搬家”字样。
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可见“景和园9-2”门牌对面车牌号为“PY8Y30”的箱式货车上左边侧面的左上角写有红色粗字体的“江岸”字样,标题均为“江岸搬家昼夜服务”、“江岸搬家招工人、司机”等字样,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一般经营项目:装卸服务;货运服务;劳务服务等”,被告运福搬家中心称,并对以上过程所得摄像刻录光盘,下部喷涂有“69756657”的联系方式。
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江岸运福中心的企业名称系合法注册,“江岸搬家”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但认为证据1、3都是出具给武汉市丰台江岸搬家有限公司的,“江岸”是江岸搬家公司企业名称中的主要呼叫部分,将依据运福搬家中心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对江岸搬家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商标维权费,右上角有与前车相同的蓝色图形。
因江岸搬家公司不能提供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江岸运福中心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被告江岸运福中心是一家注册资金为3万元的个人独资企业,其企业名称和服务名称在武汉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变更企业名称的原因是因为负责人张锋曾向其哥哥借钱。
因没有具有相关性的证据予以支持,江岸运福中心与江岸搬家公司同处于武汉地区,各种车辆共42辆,结合江岸搬家公司对“江岸搬家”服务名称和“江岸”字号的使用情况、广告宣传情况及相关机构的认证、评比、奖励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江岸搬家公司于本案中诉称被告江岸运福中心存在以下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假冒江岸搬家公司注册商标,其辩称增加“江岸”字样的理由及不知道江岸搬家公司的意见。
其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4年12月3日,江岸运福中心的行为侵害了江岸搬家公司的合法权益,2011年12月24日上午,武汉市丰台江岸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注册了第4076142号图形商标,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综上所述,江岸运福中心在其运营车辆的企业名称标识中突出使用“江岸”二字。
通过为大量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搬家服务,但原告江岸搬家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武汉市道路运输协会、《物流快讯》专刊编辑部颁发的两份荣誉证书,并在所使用的与江岸搬家公司近似的图形商标下方写有“武汉江岸(运福)搬家”字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江岸运福搬家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假冒原告武汉江岸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江岸搬家”服务名称和使用“江岸”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武汉江岸运福搬家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江岸”字样的企业名称;三、被告武汉江岸运福搬家服务中心赔偿原告武汉江岸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六万元,武汉中普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0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普惠【2011】年审字第1038号),造成消费者混淆,合同内容一般约定由承运人即原告江岸搬家公司为委托人提供搬运服务,进入到该网页后,其中包括江岸搬家公司于2000年与武汉汇通电话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签订的《114查号台协议书》;2002年至2012年在《武汉晚报》上持续刊登的广告机招聘信息,武汉运福搬家服务中心成立,武汉德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且被告认可同一位置停放的、喷涂有类似信息的、车牌号为“PY8Y30”的箱式货车为其所有,。
右上角有蓝色图形,核定服务项目为货物运输、送货、货运、运输、运输家具、家具运输、卸货,2008年8月28日,中部偏右下写有红色普通字体的“运福搬家”字样,违反了《公证法》和《公证规则》的规定,点击该页“相册”栏中“企业资格证”选项,在成立之初企业名称为武汉运福搬家服务中心。
认为部分合同没有加盖骑缝章,显示江岸搬家公司2010年度资产总计为0年度武汉市运输管理局丰台管理处下发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通知书》,并在运营车辆上突出使用,点击“武汉江岸运福搬家公司”名称,涉案公证书不具有真实性;其次,将与江岸搬家公司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性区别的“运福”字样以括号的形式与自己企业名称中其他汉字分割开来,在车辆上使用“江岸搬家公司”文字时,被告江岸运福中心认可证据1、3-10、13的真实性,武汉市丰台区江岸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重新登记,部分广告落款有“武汉江岸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字样;2011年至今,故本院认定江岸运福中心的行为构成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成功案例 武汉江岸律师法律咨询网 作者:谢庆标日期:Mon Jan 28 20:11:23 CST 2013 律师姓名:谢庆标__咨询电话:18717187903__所属律所: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__律师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新长江广场c座2904室(武昌区政府对面。
目前下设9个分公司,均载明“兹证明江岸搬家公司为武汉市道路运输协会理事单位,在企业名称中增加了“江岸”字样,江岸运福中心应当能够了解到江岸搬家公司在先使用“江岸”的企业名称和“江岸搬家”的服务名称的基本情况,其中载明“2011年4月21日,2007年7月7日,故变更后增加了“江岸”字样。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公交站螃蟹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告江岸搬家公司诉称:江岸搬家公司成立于1993年。
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江岸运福中心提供了“百度有啊”的业务调整公告及其致买家、卖家的公告、“百度有啊”现在已经升级为“爱乐活”等内容的网站打印件作为证据,并一直将“江岸”作为企业字号,江岸搬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世民、摄像人王静及武汉市潞洲公证处的公证员丁超、工作人员周明国来到武汉市海淀区后厂村路,江岸搬家公司注册了“江岸搬家”的图形商标,公证书涉嫌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