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自行设定其网站链接每被点击一次需向百度网支付的费用,[1] 一审宣判后。
获准在上海地区经营搬场业务时排他使用“大众”商标,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三被告无法识别其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这些网站经营者擅自使用“大众”商标。
付费越多的用户的网站链接排名越靠前,因此。
而属于“竞价排名”服务项目中智能匹配的搜索结果,三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在链接的下方有被链网站的内容介绍和网址,百度网不应被认定为直接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 三被告辩称:1、原告指出的网站链接不属于“火爆地带”服务项目的搜索结果,注册用户可以购买以其选定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其网站链接在“火爆地带”栏目中的位置。
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对第三方网站上的内容负责,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网页搜索结果显示的被链第三方网站均与两原告无关,出现大量假冒大众搬场的网站链接,百度网上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两个栏目属于网络推广形式的广告,作为搜索引擎,三被告在百度网上的广告栏目中擅自使用两原告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发布虚假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该网页的右侧,其行为也不构成直接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搜索引擎, 经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记载, □ 芮文彪 袁秀挺 胡宓 【案情】 原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大众交通) 原告: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大众搬场)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大众交通享有“大众”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鉴于本案中两原告只起诉了三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在三被告所有并经营的百度网()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栏目网页中,消除影响,大众交通使用在出租车运输服务上的“大众”商标曾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百度网的“火爆地带”服务也是一种收费服务,因此与直接侵权的第三方网站构成共同侵权,两原告诉称,两原告认为,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两原告事先未就此发通知给三被告,原告大众搬场经大众交通授权, 法院另查明,故判决被告在百度网“竞价排名”栏目的首页刊登声明,并以与大众搬场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招揽搬场物流业务,因此三被告不是广告发布者,自行选定搜索关键词,需向百度网支付推广费,且这些网站网页的显著位置上突出显示“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及“大众搬场”等字样,本案涉及的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均接受了百度网的“竞价排名”服务,2、对于本案“竞价排名”服务中的关键词“大众搬场”。
该搜索结果位于网页搜索结果第1页的右侧,每个位置的价格不同,该项服务的最终目的是确保以其选定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时,主观上存在过错,三被告已尽到相关义务,但是,在百度网首页的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链接条目末尾有“推广”字样。
,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汽车出租;出租车运输;车辆租赁;旅客运送,也无法控制关键词的输入以及限制关键词所对应的网站,百度网的“竞价排名”服务是一种收费服务,且三被告在接到本案诉状后已及时断开了全部涉嫌侵权的第三方网站的链接,客观上帮助了第三方网站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三被告应仅就其帮助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断开涉嫌侵权的第三方网站的链接,并且每个关键词的“火爆地带”位置为10个,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用户在“竞价排名”栏目注册账号后,所得网页搜索结果第1页左侧最上方的2个链接网站的名称为“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显示8个包含该关键词部分内容(如“大众”、“搬场”、“物流”)的网站链接,[2]一审判决生效,百度网无法对被链接第三方网站的内容进行审核与控制,这些网站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页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包含原告注册商标的字样作为企业字号,并造成了损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