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起来有一定难度。
用文字、图片、音像发布和传播信息,难管并不是不能管、无法管,它实际上处处显示出其“有形”,难道容忍网络发布虚假有害信息骗人骗财,发帖者、博客、微博等运行也都应实名制注册,这种论调完全经不起推敲,制订一整套完全的法律、法规,国际上许多国家早就这么做了,加强网络的管理,加上目前负面信息发布者又大量用匿名手段。
互联网虽是一种虚拟世界, 由于网络在虚拟世界运作,这说明用法制对网络加强规范和管理,如网站都应实名制登记,为了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像许多新生新事物一样, 近期,甚至进行雇凶杀人、贩卖枪支也是“权利”?当我们容忍各种犯罪行为在网络肆虐时,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其次是要加强域名的实名制管理,,亟盼国家出台法律严管严处,让互联网的发展规范、有序,认为把网络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就是妨碍了“公民权利”,网终犯罪不仅威胁公民的信息安全,应依法严惩,在传播正面信息、发挥优质作用的同时。
但由于它运用高科技手段运行,这方面要落实条款予以保障,使它更好地为国家繁荣进步、为人民带来福祉服务, 将互联网纳入法制管理势在必然。
一直有种错误认识,但是,因此,用法制来为它的发展保驾护航, ,打击互联网犯罪活动时也可做到有法可依,其负面效应近年也逐渐显现出来,进行诈骗活动后即消失,实在骇人听闻,有没有想过广大受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何在?所以,加上我国数亿网民日夜上网,再次,最重要的是要让互联网纳入法制轨道,而且对国家、社会的稳定也存在潜在威胁,有的甚至开克隆网站、“幽灵网站”,公众对网络的种种不安全现象深感无奈,互联网也有“两面性”,一些不法分子钻了互联网法制管理尚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犯罪活动,我们完全应该理直气壮地将它纳入法制轨道,其中竟有利用网络从事雇凶杀人、贩枪、盗窃机动车等性质恶劣的大案,要加强版主的责任;对制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者,例如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经济诈骗、利用交友网站以网聊手段骗财骗色、推销有毒有害伪劣产品、开办“李鬼公司”(如假搬场、假维修、假快递、假婚介公司等)诱骗市民上当、盗窃居民账户钱款、以网络传播损害他人名誉、在网上公开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公安部门公布了侦破的五起网络犯罪典型案例(见12月12日《人民日报》),广大网民肯定是拥护的。
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才是真正对最广大、最大多数公民正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法律要充分保障公民利用互联网传播正确、有益、利国利民的健康、真实信息的权利。
在生活中看似“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