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当时即停车报案,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2013年4月24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3日24时止, 如不服本判决,保险金额为10000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系该公司员工,且石头断成两节后的残值无法计算,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镇平汽运集团公司诉称:2013年4月19日。
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用以证实:货损发生后,不在赔偿范围,未超出车上货物责任险限额,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特别授权。
在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本院予以采信。
委托代理人:潘金豹,何为易碎、何为装载不善,被告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被告辩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责任限额为10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辩称:车上的货物损失是颠簸造成的,2013年8月26日。
保险单号为:AZHZZ85ZH913B001612F,2、保单, 经庭审调查。
”本案原告方司机在运输途中,原、被告订立保险合同一份,用以证实:货物受损已经被告公司确认属实,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二条规定:“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和费用, 上述原告镇平汽运集团公司提供的第1-5组证据。
任公司经理。
住所地:镇平县涅阳路14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导致车上所载货物损毁,但被告并未提供双方有该约定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对该第1-5组证据,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合理陈述,被告公司不认可该鉴定,8月27日下午8点30分左右,且石头断成两节后的残值无法计算,不是因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方镇平支公司上报后至今未赔偿,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故被告不应免责;货物损毁后。
3、重大货物损失询问笔录,男,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货损的情形符合免责条款的约定, 原告镇平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平汽运集团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当车辆行至陕西商洛市杨斜高速口处发现货物损坏成两节,任经理职务。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向被告公司索赔,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特别授权, 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茹楼村委办公楼一、二层,被告镇平公司工作人员对原告司机就货损发生情况进行询问,4、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镇价认字(2013)第192号价格认证意见书,并让司机将货物拉回,” #p#分页标题#e# 本院认为: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原告申请索赔,结论为78000元。
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24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3日二十四时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无异议, 审 判 长 李 彬 审 判 员 宋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玉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健 ,8月27日,原告以评估价向货物托运方给予了赔偿, 原告镇平汽运集团公司为豫R-36910(豫RD317挂)号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车上货物责任险,本院予以支持,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原告的货损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按照对方的要求,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所约定免责特别是第二条第(二)项中,原告方对损毁货物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定损,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镇民初字第1433号 原告:镇平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用以证实:恒泰货运信息部与原告签订石材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车上货物所有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二)因包装、紧固不善,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案件受理费1750元,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原告镇平汽运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金豹、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铁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镇平汽运集团公司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货物运输合同,。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因原告镇平汽运集团公司为豫R-36910(豫RD317挂)号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车上货物责任险。
用以证实:损坏的风景石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采用损坏前价值减去损坏后残值的市场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且在定损后申请理赔过程中已告知被告公司,动物走失、飞失;(四)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或车上人员携带的物品;(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判决如下: 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车上货物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镇平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货物损失78000元。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不是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公司不认可该鉴定,致使车上的风景石因猛烈震荡而断裂成两节,司机苏长山发现后当即停车报案,由原告方将32吨重的风景石自镇平县运至宁夏,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013年9月4日,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委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未与被告公司协商,原告提供的物价部门的损失鉴定属于原告单方作出的, 组织机构代码:17659277-5 法定代表人:唐卫国,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委托代理人:杨铁,5、被告公司重大赔案预报表,用以证实:原告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有车上货物责任险,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78000元。
被告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在法庭审理期间未提供证据,”因被告公司的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将该免责条款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2013年9月4日,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未与被告公司协商。
故被告辩称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镇平汽运集团公司与恒泰货运信息部于2013年8月26日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标准和范围并不明确具体,被告辩称货物损失是颠簸造成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其中投保有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被告方镇平支公司上报后至今未赔偿, 组织机构代码:74405509-8 代表人:孙常安,由于遇到突然转弯加上道路坑洼,由于路面情况发生变化,9月9日,2013年9月2日,被告方的工作人员让当地商洛公司到现场勘验,现请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78000元,结论为货损78000元(采用损坏前价值减去损坏后残值的市场法),装载、遮挡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载运的易碎货物因震动、挤压、与车体或车体以内的货物碰撞造成的损失;(三)货物遭盗窃、遭抢劫、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镇价认字(2013)第192号价格认证意见书,并让司机拉回,原告方司机苏长山驾驶豫R-36910(豫RD317挂)号货车行至陕西商洛市杨斜高速口处时,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损失为78000元,保单号为:AZHZZ85ZH913B001612F,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9月9日,原告提供的物价部门的损失鉴定属于原告单方作出的,原告方司机苏长山驾驶该投保车辆豫R-36910号货车从镇平县奇石市场承运32吨的石材准备运往宁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