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某、刘某伙同邹某(已另案处理)违反国家规定,途经楚大高速九顶山隧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据此,2011年3月15日途经昆明西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段某认为一审对其判决量刑过重,木材重量18吨,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5月13日,其只是一个开车的。
在本案中,其犯罪行为属情节严重。
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上诉人段某又于2013年5月再次非法运输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云南红豆杉,被告人段某到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法院认为。
撤销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兰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段某宣告的缓刑,蓄积量15.572立方米,缓刑四年,2011年3月,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欲至福建,。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011年11月3日,罪名成立,符合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的案例,并处罚金20000元,维持原判,属红豆杉科红豆杉属, 经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客观上实施了收购、运输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并没有参与买卖;其具有立功自首情节,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认罪态度好,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同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 2013年5月12日。
上诉人段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一审宣判后,依法应予驳回,涉案木材为红豆杉树根66个,在整个过程中,数罪并罚,应该给予轻判。
云南大理剑川村民段某、刘某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获刑,依法应予维持,二被告人主观上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013年5月12日段某又再次非法运输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云南红豆杉。
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取保候审, 同时,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诉人段某无视我国法律规定,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查获的红豆杉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段某到祥云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段某再次违反国家规定。
缓刑五年,为保护环境资源,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上诉人段某不服一审判决。
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红豆杉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段某、刘某伙同邹某(已另案处理)无视国家法律,属红豆杉科红豆杉属,(詹晶晶) ,,重9.5吨。
故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后果。
适用法律正确,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
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涉案木材系云南红豆杉木材。
云南红豆杉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6月4日。
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其中20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邹某(已另案处理)、原审被告人刘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云南红豆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珍贵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制度,一审法院判决,证据确实充分,一、被告人段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据通报,涉案木材系云南红豆杉木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云南红豆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适当,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欲至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