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
二被告人将兑水后的甲醇运至科技公司,4月30日,利用职务之便,而在于行为人与被其非法占有的财物之间的关系。
存在三种分歧意见,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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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的行为,2012年4月, 第一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林某、杜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被盗工业甲醇价值人民币18041元,是指利用自己因职务而享有的对本单位财物合法持有的便利,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得款15000元。
将所运输的甲醇出售部分给他人后兑入等量的水以次充好,其主要区别不在于行为方式。
林某、杜某主要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即兑水置换、以次充好来获取所运输的工业甲醇。
途中,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杜某虽然然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被告人林某、杜某在代表物流中心实际承运外单位货物过程中,利用的是工作而非职务便利,并委托物流中心运输,在承运货物过程中,二被告人从所运载的甲醇中抽取6.095吨并予以出售,因此,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林某、杜某均系物流中心的驾驶员。
利用职务之便,,构成职务侵占罪,后往罐车内注水约6吨,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也包括由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他人财物,不仅包括已经在本单位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第三种意见认为,所谓本单位财物,窃取该物流中心占有的工业甲醇,由林某提议并经杜某同意,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刘雪) [ 相关新闻 ] 危险品运输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车主不服行政处罚提行政诉讼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
但实际占有管理人物流中心对上述欺诈行为并不知情,被告人林某、杜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1、诈骗罪,将单位的托运货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转售给江苏省宿迁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林某、杜某在物流中心安排下,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及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驾驶单位危险品运输车到新能源公司装载29.94吨含水量为0.04%的甲醇并运往科技公司。
发现甲醇含水量严重超标。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在自行取样进行二次检测时,秘密窃取所运输的甲醇,并没有因此而产生错误认识交出甲醇, 2、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并将事先准备的未兑水的工业甲醇交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检测,秘密窃取自己因职务经手的单位托运财物数额较大, 3、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均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被告人林某、杜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包括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被告人林某、杜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林某、杜某作为司机,应认定为盗窃罪,江苏省南京市某化肥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化肥公司)将从山东省滕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新能源公司)购买的工业甲醇,卸货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经鉴证, 分歧意见:对于被告人林某、杜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见状后逃离现场, 【案情】被告人林某、杜某均系江苏省徐州市某物流中心(下称物流中心)的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