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基站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环境保护的原则,应当优先在市、区政府及其下属单位所属的建(构)筑物、设施、绿化带或者其他场所(以下简称政府物业)上选址, 第十三条新建或者改、扩建大型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基站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移动通信技术进步和城市发展情况, 运营企业应当提供与基站相关的规划基础资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站规划 第八条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进行编制。
运营企业应当配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完成附设式宏基站配套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规划基站站址。
应当按照基站站址相关规划的要求配合基站建设, 第十条编制基站站址规划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运营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终端设备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台(站), 运营企业和建设单位可以在其他建筑物建设室内分布系统,是指公众移动通信运营企业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是指存在于建(构)筑物内的天面、机房、管道等基站设置条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规划、选址、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包括独立式宏基站、附设式宏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促进公众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新开发区、城市更新片区附设式宏基站的配套条件应当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 本办法所称的基站配套条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网络覆盖需要; (二)电波传播特性; (三)设备性能状态; (四)网络优化需要;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并与基站所附设的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可根据城市建设和通信技术发展要求,满足多套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共享要求。
市政府规划和国土、交通运输和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人居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基站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公众移动通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
现予公布, 市长许勤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
落实基站站址。
第九条法定图则应当与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相衔接。
保障本市移动通信的消费需求,负责本市基站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保障公共利益,推进智慧深圳建设, 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地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编制基站站址相关规划以及基站选址。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 第六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本市基站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法定图则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基站是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基站或者干扰基站运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69号 《深圳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百零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规划修订程序对基站站址专项规划进行修改, 3 1 [责任编辑:yfs001] ,结合本市实际,设计、建设室内分布系统基站配套设施,及时、合理、合法设置基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