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 69岁的张某曾任铁道部车辆局助理调研员、铁道部运输指挥中心(运输局)装备部货车处正处级调研员等职务, , 经查,铁道部运输局货车处于当年发文,维持原判。
负责组织会议、评审的工作人员没有酬劳,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同意投入生产,并由张某拟稿,还有他在担任铁道部高级工程师期间,批准了此产品技术审查,予以没收,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这笔费用不应收取,其家庭收入除了和妻子的工资收入外,同时为了与其搞好关系,,系自首, 铁道部有关人员证实,其家庭财产600多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张某供述称,也不应收取厂家以任何形式提供的任何好处,扣除其受贿所得20万元、借款100万元、正当合法收入813万余元,供货生产商给他的费用,判处被告张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张某家庭财产总值1546余万元, 办案机关查明,遂驳回上诉,日前,装车运用考验, 一审判决后,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张某收受对方给予的10万元,张某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等,并如实供述部分事实,对张某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受贿款20万元及非法所得613.4万余元的财产及孳息,主要负责承担设计审查、样车试验和鉴定、定型等工作, 海天公司董事长赵某等人为感谢张某的关照,2005年退休,去年8月因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等被逮捕,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赵某等人还为了该公司能够垄断斜楔主摩擦板的生产技术等向张某提出请托。
199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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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数罪并罚;张某经传唤后主动接受询问,代表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等期间,尚有613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收受2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等,但也有一部分是他多年积攒下来的技术评审费,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有误,张某代表铁道部运输局货车处组织专家评审株洲海天工程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等单位生产的高分子复合材料斜楔主摩擦板。
于2000年至2005年的春节先后给张某送去10万元, 铁道部运输局货车处一调研员在工作中收受厂家贿赂,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