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0113民初1633号 李杨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志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杨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3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经过六十日,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即视为送达,案件受理费50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广州市志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志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