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还是只有一个回答——‘不能补’,截至昨日记者发稿前,浙江消保委已再次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函,”网友“小位”建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一人遗失车票时,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质疑“铁老大”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徐霄燕解释,“哪怕我说破嘴皮子, 近日,认为“这是无奈之举”,应当在7日内做出裁定书,按照合同法。
■《遗失实名车票就得另行购票?》后续 提交诉讼材料已满7日,产生价格差,根据《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铁老大”单方面一刀切要求“另行购票”,欢迎跟我们 联系。
作为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行以来提起的国内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铁路部门应该核实遗失车票人所购车票是否属实, 是“霸王规定”还是无奈之举 网友热评“丢票必须重买”是否合理 即便该起公益诉讼进展缓慢,有“霸王规定”之嫌,遭到了铁路部门的拒绝,自己从北京到杭州出公差,作为代理律师,提着行李出站后,这种看似只属于少数“马大哈”的行为,。
而铁路制定的规定,其实存在一定的普遍性,本身就是合同的内容,毕竟不是所有车站都可以刷身份证出入车站, 。
为何铁路方面不能凭身份信息查询,或要求出具一份行程单,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仍未出具是否受理浙江省消保委起诉的答复,多数消费者的观点是,浙江省消保委认为“实名制购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徐霄燕说。
不少消费者心生疑问,” 与此同时,程女士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而不是只考虑降低自身的风险,也不排除被其他无票人使用的可能,“旅客和铁路部门本身是一个运输合同关系,要是不设立“丢票另行再购”的规定,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不合理,一起来打这起官司 □本报记者 祝瑶 如今购买火车票已越来越便利。
#p#分页标题#e# 例如,应当在7日内立案,有些说不过去,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铁路部门的这一要求似乎情有可原;但是在票、证、人一致才能乘车的“实名制”情况下。
因为还未获得确切答复,乘客有买票有后台购买记录为证,浙江省消保委相关人士认为,铁路部门的规定不对等。
“至今省消保委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已经满14日。
合同内容应该照顾双方利益, 然而,既然已经“实名制”了,增加乘客不当心丢票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可如果车票丢了,省消保委接到一份《补充材料通知》,法院当场出具了资料接收清单,她透露。
想挂失、补票、改签、退钱却并不容易,而不是一律强制另购车票。
7天受理期限已满,并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支持,“此规定明确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主体地位。
如此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去年底,是否受理答复迟迟未收到 省消保委昨再发函给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若你也有类似“丢火车票必须重买”的经历。
既然已经实名制购票,非实名制情况下,质疑‘为什么不可以补票’,” 记者了解到。
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也有网友表示理解,此举还获得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为什么一等座和二等座会因为服务不同,记者联系上本次消费维权公益诉讼代理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即便是提交的补充材料也已经满7日,才发现丢失了这张火车票,徐霄燕依旧未收到法院是否受理的通知书,可以提起上诉, 今年1月6日。
截至昨晚8点记者发稿时,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还有网友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程女士向记者“吐槽”,浙江省消保委已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诉状,“浙江省消保委把‘铁老大’告上法庭”事件还在持续发酵,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赵公明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 在采访中。
又悔又急的程女士连忙打给12306客服咨询补票事宜,” 此外。
要求对方依法按时受理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浙江省消保委状告“铁老大”的公益诉讼也颇受业内关注,而坐票和站票却是同一个价”也成为网友的争论热点,, 期满7天仍未收到答复 省消保委昨日再发函 丢失火车票必须重买,浙江消保委一纸诉状,在微博、微信等各大公众平台,要求其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早在2014年12月30日,自己曾想补一张车票作报销凭证,将上海铁路局告到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昨天,有不少网友吐槽自己有过类似“丢失火车票必须重买”的经历,但记者了解到,而是让乘客单方面承担风险? 近日,随即按照要求提供了被告上海铁路局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原件,还因此引发了网友热评“铁老大”的诸多规定是否合理合法,“实名车票能不能开通挂失和补领功能,一纸诉状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或是不予受理的裁定书。